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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在即,不少營利事業可能會捐贈參選人或政黨,不僅表達支持也可列為捐贈費用節稅。營利事業如在前一年度沒有虧損及待彌補虧損時,捐贈費用可以認列,但仍有幾點需要留意:
一、限額規定
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可以不超過所得額10%,列報總額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範圍內的捐贈費用。
二、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認定
1.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三、其他
政黨須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三項第五款: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