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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申請流程:
國外出差申請流程:
二、膳雜費認定標準
【國內出差】
1.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2.交際費
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最高標準為限(詳細標準參考查核準則第80條)。
【國外出差】
1.膳雜費
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報支金額之五成列支。
2. 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3.郵電費
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國際時差關係,於下班後利用其私用電話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或出差期間利用其私用電話與該營利事業或國內、外客戶接洽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者,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4.交際費
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最高標準為限(詳細標準參考查核準則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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