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隔離治療(包括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依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
(1)不符合請防疫隔離假資格,而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按員工請假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薪或不支薪。
(2)符合防疫隔離假,雇主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規定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雇主給付員工前開薪資支出所屬年度已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未及提出申請,於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者,得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向所轄國稅局申請適用(需檢附的證明文件)
1.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1頁「COVID-19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2.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
3.計算明細表
4.請假相關證明文件(如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COVID-19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或隔離治療通知書、請假單或其他證明文件)
未屆申報期限之案件,則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適用。(如曆年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113年5月1日至31日申報)
不適用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1)112年3月20日起,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員工自主健康管理請假期間之薪資。
(2)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屆期,112年7月1日以後雇主給付員工之薪資。
(3)疫苗接種假期間的薪資(適用截止日112年4月30日)
資均不得適用該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
by-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