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迭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6月間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00萬元。因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於民國57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2,5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之計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
一、倘甲君於6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52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00萬元。
二、倘甲君於6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50萬元【100萬元×(2,500萬元/5,0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