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人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所支付的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及支付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包含下列機構:
1.境內
①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關)構。
②勞動部許可設立或登記的職業訓練機構。
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④各級學校。
⑤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⑥依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
⑦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的公司法人。
2.境外
①國外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構。
②教育部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的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及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的境外學校如經教育部認可者,亦可適用。
③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
3.所得人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之機關(構)或團體所開設符合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得列報減除。
(二)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6-1條 訓練費
一、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訓練費。
(六)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其由國外有關機構負擔部分,不得列支。
(七)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二、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三、訓練費之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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