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釋疑
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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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9
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訂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定繼承人之1,該項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其贈與標的為「權利」,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且受益人需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份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亦與該條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之要件不合,自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