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88條):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上開查核準則修正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之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舊: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中華民國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新 :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最高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320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70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30元為限。
by-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