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烏克蘭國際援助捐款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規定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烏克蘭國際援助捐款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為限。
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依前開規定,個人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至烏克蘭居住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取自上開賑災基金會之捐款,得依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及同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規定,免課徵我國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薩爾瓦多大地震及日本311地震,民眾對其在臺使領館或在臺交流協會之捐贈,考量該使領館或在臺交流協會屬機關團體性質,爰該部認屬符合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惟烏克蘭在臺未設有代表機構,呼籲民眾及企業透過前開賑災基金會捐贈專戶捐贈,以利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且享有之租稅優惠待遇與對前開在臺使領館或交流協會捐贈相同。又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我國政府始得享有100%之捐贈扣除額或費用,該部將洽外交部研議由外交部開設烏克蘭捐贈專戶之可行性。
(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摘錄)